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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評議委員會

台東縣富岡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促進校園倫理。依據「台東縣富岡國民小學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申評會)。

二、實施要點:

(一)組織:設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評議委員五至十五人,委員總數應為奇數。其組成方式如下: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校外公正人士代表:一至三人

1.召集人:由校長兼任。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2.評議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以合議制議決受理申訴、再申訴案件。

(二)任期: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三)職掌:

1.受理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者,得受理再申訴。

2.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四)申訴方式:

1.以一級二審方式進行,均在學校內申訴及再申訴。

2.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3.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4.申訴不合規定者申評會應於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五)評議方式:

1.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依公平公正原則審議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方式舉行,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2.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再申訴書起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做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3.申評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4.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5.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

6.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7.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1)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令期間者。

(2)申訴人不符資格者。

(3)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六)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1.申訴成立

2.申訴不成立

三、申訴書:如附件。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關係,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2.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3.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4.提起申訴之日期。

5.受理申訴之單位(台東縣富岡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6.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訴訟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申訴書不合格者,學校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學校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訴案件之提出,經學校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如附件)時之次日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四、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東縣富岡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書

受 理 申 訴 之 單 位

台東縣富岡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 請 人

 

班 別

 

座號

 

性 別

 

出生日期

 

代 理 人

 

身份證字號

 

與學生關係

 

代理人通訊處

 

聯絡電話

 

    







 

 

 

  


  1. 本書所載資料不得對外公開。

  2. 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申評會終止評議。可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3. 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申訴人: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